犬类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比特犬

  : 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开办动物诊疗机构:(一)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招聘工作人员不涉及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不担任所在单位领导职务;(三)承担动物疫病防治、畜禽产品检查检验、动物保护、畜禽养殖、养犬等技术培训;(四)开展动物诊疗、鉴定活动;(五)养犬免收养犬登记证工本费;(六)由市、自治州及其以上财政从本级事业费中足额划拨专项经费;(七)符合《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八)犬只数量不得超过100头,且只能诊疗人工饲养繁殖和染疫犬、无主犬、受虐待犬、无证犬等;(九)单位和个人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设置要求: 第六条申请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申办人对拟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地点位于城市的市区县范围有异议的,可自拟开办动物诊疗机构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拟设诊疗基地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对符合动物诊疗许可条件的,县级动物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齐书面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对不符合动物诊疗许可条件的,由所属市、自治州及其以上动物卫生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申请人在申请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时,应当依法向工商、卫生、公安、税务等部门分别办理前置许可手续。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设区市及县(县级市)级动物诊疗机构典型名单,整合优化动物诊疗资源,方便公众就近选择。
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必须的动物诊疗场所、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等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一)诊疗、手术、急救等工作场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二)具有单独的不少于8平方米的独立诊疗室,配套监测、调温、清洗、消毒、污水处理、无害化处理等设施;(三)与当地其他动物诊疗机构有严格的执业隔离区分;(四)具有独立的动物检测实验室,具备常规检测、实验室微生物检测、定期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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