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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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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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12〕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条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养犬和管理工作,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养犬规定 第三条本市城市养犬管理机关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四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禁止个人饲养导盲犬、扶助犬。
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五条准许个人每户饲养一条犬。
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个人饲养畜牧业用犬及其他动物。
第三章养犬登记与免疫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应当向公安机关登记。
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八条犬只登记,分为准养登记和免疫登记。
第九条下列区域禁止准养犬: 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十条下列区域应当进行准养犬免疫登记: 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犬只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个人禁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见附表一。
第四章养犬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佩戴犬牌、携带《犬类免疫证》,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还应当携有完整资料(免疫区登记表、检疫合格证、伤残证、医疗证明、承载记录等)。
第十五条养犬人饲养外籍人士所携犬只(15日以内),应当自到达之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至少五张犬只正面照片、两张犬只侧面近照及犬类免疫记录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烈性犬、大型犬标准及名录》和《扶助犬品种及名录》中的品种,按有
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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