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警犬管理,规范警犬使用,提高警犬技术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警犬训练、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犬基地,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培养专业人才,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并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警犬训练给予指导。
公安警犬管理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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